買房取得百萬元折扣 他做錯「這件事」付出代價
2023-04-09 17:11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個人購入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而取得價款折讓,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,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,應以實際支付金額(即契約書所載房地買賣總金額扣除價款折讓金額)申報取得成本。
高雄國稅局舉例指出,陳先生於106年(2017年)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,約定買賣價款1,350萬元,另於106年4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書,取得價款折讓142萬元,建設公司並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。
個人購入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而取得價款折讓,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,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,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。圖/好房網林和謙/攝
另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,一名王先生當時購買該房地產時,買賣契約簽訂總價為540萬元,後來建設公司給予他折讓80萬元,因此王先生「實際支付金額」僅為460萬元,但他卻以買賣契約金額540萬元申報為取得成本,導致虛報成本80萬元,同時漏報所得80萬元,經國稅局核定除補徵稅額28萬多元,並裁處罰鍰11萬多元。
高雄國稅局提醒,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,若訂定買賣契約書後,另簽訂減價或折讓金額等協議,則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is.gd/3z4wH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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